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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中国酒类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酒类行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Win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WI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中国酒类行业协会是全国性酒类行业协会,由我国从事酒类生产、科硏、流通、贸易经营、酒类包装、酒类咨询、酒类展会、酒业报刊影视、酒类生产机械、酒类生产原材料供应等有关人员、部门、机构、团体、媒体和酒水相关食品企事业自愿联合组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国宪法、法律、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会员利益,协调会员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从事酒类生产、科硏、贸易等活动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与呼声,沟通并保持会员与政府的联系; 参照国际惯例,遵循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开展促进中国酒商与世界各国、各地区酒商之间的酒类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活动,增进中国酒商同世界各国、各地区酒商及各国酒界的相互了解与友谊,努力为本协会会员及全国酒类消费者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在国家有关部门领导的指导下,接受国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工商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协调全国酒类企业生产、科硏、贸易、技术交流和合作的关系,组织各酒类企业文化交流活动,高端出访、中外酒企商务考察、国际、国內大型酒业会议组织、酒企融资、政企对话;代表酒类行业会员单位,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要求,维护酒类行业从业者利益。做好酒企与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在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关酒业法律法规时,提供符合酒类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争取政府对酒类行业发展的支持,以保障酒类行业的根本利益,积极做好国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

(二)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酒类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加强酒类市场的管理,规范流通秩序等工作,表彰与奖励中国酒界优秀酒业企业家以及企业管理经营业绩与成果突出者,推广和宣传他们的先进经验;

(三)促进酒类行业自律,倡导诚信经营,引导酒企规范市场行为和流通秩序,促进公平、公正的酒类流通市场的建立,促进酒类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组织和举办各类形式论坛和专题研讨活动推动中外酒业企业家经营管理经验交流活动,相互借鉴、共同发展;

(四)组织行业技术培训、专业技能教育,组织酒企管理和企业发展战略等方面的培训、辅导工作,提高酒类从业人员素质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开展各类专业活动,组织开展职业技能比赛工作,编辑出版和发行有关中国酒业生产、科硏、贸易发展、企业发展等方面的书刊影视和资料。

(五)邀请和接待国外酒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中国酒类行业代表团出境访问与考察,与有关国际酒业组织、区域性组织及各国酒业经贸机构和商协会开展交流与合作;参加有关国际酒类行业组织及其活动;组织、参加或与国外相应机构联合召开有关酒类行业贸易技术合作和法律方面的国际会议;

(六)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酒类行业经贸交流,为内地同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酒类行业工商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加强内地酒商和港澳台侨酒商的联络,通过组织各种会议、培训、考察、订货会,积极为港澳台侨各界人士做好酒业相关服务工作。

(七)负责协调我协会会员参加国际酒类行业经贸投资洽谈活动相关事宜;以各种形式为会员和企业提供信息、业务开发、商品交流、品牌宣传等各项服务,开展企业间以及和相关行业国内外同行间的交流,创造国际、国內酒商合作机会。

(八)收集、整理、传递和发布酒类行业经贸信息;联系、组织酒类行业经贸洽谈和技术交流活动;向国内外有关企业和机构提供酒类行业培训、生产科硏经贸信息、咨询和资信调查等各类服务;协助酒企拍摄宣传片、微电影;

(九)为中国酒企提供各类信息咨询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酒类行业有关情况和意见;研究酒类行业经贸领域的有关问题,向企业提供参考意见;

(十)协助会员单位办理经济贸易、仲裁和调解业务,用诉讼和调解的方式协助会员单位解决各种经济贸易纠纷和无形资产纠纷;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服务;

(十一)协助本协会会员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扶助企业健康成长发展。支持具有较强实力、发展势头良好的酒类生产、贸易企业加速发展,尽快做大做强,形成一批行业龙头企业和区域龙头企业,带动全国酒类行业的壮大及发展;综合协调本协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牵头组织重大国际合作项目;发挥本协会在国內外酒类行业中的领导地位与核心作用,加强与跨国酒企的交流与合作,为跨国酒企在华经营和中国酒企的国际化经营提供相关政策信息、路径设计、战略选择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

(十二)掌握酒类行业招商引资的新动态,收集国内外酒类行业招商引资的相关信息;协助会员对外招商引资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策划、组织本协会综合性、专项性招商引资和宣传推介活动;负责与国内外投资者及工商组织、中介机构建立广泛联系和合作;开展以酒引商、中介招商。

(十三)提供酒类行业知识产权的咨询、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开展酒类行业技术贸易等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行业内、社会公益事业及慈善活动,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社会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五)协调、沟通本行业与各地区、各行业、各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本行业和相关行业的共同发展;协助有困难的酒企上市融资; 协助注册商标;

(十六)其他涉及本协会会员利益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从事酒类生产、科硏、流通、贸易经营、酒类包装、酒类咨询、酒类展会、酒业报刊、酒类生产机械、酒类生产原材料供应等有关人员、部门、机构、团体、媒体和企事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在酒类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和对酒业发展作出一定成绩的企业或个人;

(四)企业会员需是酒类或有关商品年销售额在600万元以上的生产、贸易企业;个人会员应在酒类生产研究、营销等业务方面有专长或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申报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审查并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请本协会协助的权利;

(三)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自愿入会和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证书。会员如果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需未到会的会员表决的事项,应以该会员书面意见为准。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因特殊情况延期召开的,须提前通知理事,并通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因特殊情况延期召开的,须提前通知常务理事,并通报情况。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8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方可延任。

第二十七条 专职常务副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任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专职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和赞助;

(三)行政部门项目经费和资助;

(四)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及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审计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册之日起生效。